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發〔2009〕22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09年7月1日起。
二、調整范圍
2009年1月1日前因工受傷或因工死亡,在2009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仍符合領取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仍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已中止工傷保險關系或不符合定期待遇領取條件以及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發生工傷的定期待遇,不屬于此次調整范圍。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6元,五級每人每月增加136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調整后每月應領的傷殘津貼低于下列標準的,調整到下列標準:一級1214元/月、二級1147元/月、三級1079元/月、四級1012元/月、五級944元/月、六級810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調整到2008年度全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2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75元/月,已超過以上標準的暫不調整。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每人每月增加80元;配偶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調整后每月應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下列標準的,調整到下列標準: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540元/月,配偶為孤寡老人675元/月,其他供養親屬405元/月。
四、經費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支付。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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