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以非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復函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01-27 16:05:00 瀏覽量: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以非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復函
渝勞社函〔2008〕355號
合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以非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合川勞社文〔2008〕1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以及相關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項目為單元,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渝府發〔2003〕82號文件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其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經鑒定為一至四級,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渝府發〔2003〕8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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