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在渝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實施意見
渝人社發〔2012〕1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相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在渝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加強對相關政策規定的宣傳,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讓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及用人單位充分了解相關政策,切實維護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二、區縣人力社保局應采取各種措施,提高服務質量,按照《在渝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業務經辦規范》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業務標準,為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時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服務。
三、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定期收集、整理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書面上報市人力社保局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管理辦公室。
在渝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業務經辦規范
一、范圍對象
在重慶市內就業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在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在重慶市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中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或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并在我市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人員。包括:在重慶市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重慶市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
二、申報參保
(一)申報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并提供以下資料:
1.經外國人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1)。
2.本人有效護照、由市內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件機構出具的《外國人就業證》或《中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人員,應提供本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審核和辦理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有效。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對符合要求的,為外國人編制社會保障號碼、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核定月繳費基數,并于受理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
(三)資料存檔
公共業務辦公室將《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外國人就業證》、《中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以及外國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復印件,依順序裝訂存檔。
三、處理原則
(一)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在重慶市內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統一從2011年10月15日起參保繳費;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重慶市內就業的,從在重慶市內就業開始之月起參保繳費。
(二)用人單位申報外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按人民幣形式申報。
(三)公共業務辦公室應按以下原則為外國人建立社會保障號碼:
1.外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預留長度為18位,不足18位的,按實際位數編制,不需要補足位數。具體由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3位,附件3)、一個預留位(1位。默認情況為0,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編制為數據1-9)、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最多14位)組成。
2.編制使用外國人有效護照號碼,應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編制使用《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為該證件號碼中的第4-15位號碼。
3.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在中國唯一且終身不變。其有效證件號碼發生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唯一標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四)外國人參保后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外國人死亡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外國人參保后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我市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同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外國人參保后在中國境外就醫的,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外國人,應當至少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外國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不再提供前款規定的生存證明。
(七)與我國簽訂社會保險繳費雙邊、多邊協議或協定(以下簡稱協議),具有德國或韓國國籍的在我市就業人員,在其依法獲得在我國境內就業證件3個月內提供協議國出具參保證明的,應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執行中韓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執行中德協定和不韓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社廳發〔2003〕20號)規定免除其規定險種在規定期限內的繳費義務。對于依法獲得在我市境內就業證件3個月后不能提供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的,應按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并收取相應的滯納金。對于協議之外的險種以及協議規定險種超過規定期限的,應要求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附件:
1.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
2.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
3.國家代碼表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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