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預防費使用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9〕10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發局、應急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應急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更好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重慶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圍繞工傷預防工作目標,并結合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加強組織管理,抓好貫徹落實,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重慶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本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市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重要問題,共同做好工傷預防相關工作,確保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規。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專業運作、科學規范、審慎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當年度工傷預防費的使用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第六條 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單位、工種、崗位等情況,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本區域工傷預防工作重點報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應通過市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傷保險、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防治等工作任務和目標,結合各區縣提出的工傷預防工作重點,確定本市下一年度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于每年6月底前通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根據本市公布的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結合屬地區縣工傷預防工作的需要,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提出工傷預防項目申請,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實施的項目,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工傷預防項目申報。
第八條 市、區縣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和設定具體績效目標,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后提交市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市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綜合考慮項目的針對性、可行性、費用測算和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等因素,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從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中擇優遴選,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通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開。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項目申請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從具有政府采購合格供應商資格的機構中,選定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第十一條 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與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合同作為支付項目費用的重要依據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在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確保項目按照服務合同有效開展。
工傷預防項目完成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作為支付項目費用的重要依據,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與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列入年度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可以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向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支付合同總價30%~70%的預付款。
項目完成并評估驗收合格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合同、項目驗收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全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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