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甘肅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甘肅調查總隊發布的《2015年甘肅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省統計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現將《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和審理工作時均按此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可以參照此標準執行。
二、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照《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70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本省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三、對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我省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者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四、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公安廳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
依據甘肅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甘肅調查總隊發布的《2015年甘肅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6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767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69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451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6830元/年;
三、職工平均工資:54453元/年;
四、各行業年人均工資:
(一)農、林、牧、漁業: 38502元/年;
(二)采礦業:64843元/年;
(三)制造業:51052元/年;
(四)電力、煤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63752元/年;
(五)建筑業:39977元/年;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2667元/年;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6035元/年;
(八)批發和零售業: 39979元/年;
(九)住宿和餐飲業: 33649元/年;
(十)金融業:60209元/年;
(十一)房地產業:45651元/年;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47322元/年;
(十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68952元/年;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9605元/年;
(十五)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42725元/年;
(十六)教育:62910元/年;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 58946元/年;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56806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57560元/年。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daiyujishu/7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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