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對非法用工主體能否實施行政處罰的請示》的復函
作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發布時間:2013-09-06 07:28:00 瀏覽量:
【法規標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對非法用工主體能否實施行政處罰的請示》的復函
【頒布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1996-7-29
【失效時間】0:00:00
【全文】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對非法用工主體能否實施行政處罰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非法用工主體能否實施行政處罰的請示》(浙勞力〔1996〕1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對于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勞動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理。
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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