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日修訂了《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面擴大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工傷的認定范圍,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疇,并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
新增六類組織 參加工傷保險
《新辦法》要求我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6類組織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以往,我省只要求企業和有雇主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新辦法》,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傷,搶險救災期間受傷等,都算工傷。
按規定,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新辦法》明確了具體申報工傷的材料。在下列6種情形下受傷的員工,可依法申報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專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建筑工人受傷 可向發包方維權
在建筑施工行業、礦山企業等領域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較大。之前有些承包組織或自然人由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經常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推諉責任,工人權益得不到保障。今年起,此類情況將被徹底杜絕。《新辦法》明確,即使承包的組織或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后一樣可以索取工傷保險賠償,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將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也就是說職工還可以向上一級的發包方提出維權要求。
工傷待遇 大幅提高
《新辦法》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提高了工傷保險測算基數標準,還將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保證特大工傷事故發生時,工傷保險能及時支付到位。
以往,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合并計算的,《新辦法》則將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開計算,一次性補助給職工。醫療補助金按所在地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來計算,傷殘就業補助金則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患職業病的職工,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還將在原基礎上分別增發30%。
同時,《新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接受治療、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個人勞動合同期滿或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可獲得額度比以往有所提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單位不參保也要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新辦法》還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一樣要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單位償還。如果用人單位不償還,將受法律追償和懲罰。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職工工傷,但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這時工傷保險基金也將先行支付,之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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