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2]2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發生變化,應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經市政府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定期待遇。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12年1 月1日前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已計發待遇的工傷職工、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2012年1 月1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幅度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為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485元與90%、85%、80%、75%之積,即分別為436元、412元、388元、363元。
調增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與傷殘等級計發比例之積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與傷殘等級計發比例之積的數額計發,即:一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按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整,調整幅度低于工傷待遇的,按上述調整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
1、配偶每月增發194元;
2、屬其他親屬每月增發145元;
3、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額在上述增幅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計發。
(三)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2011)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842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
三、特別調整
(一)2012年之前發生工傷,在2012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計發后,再按本通知調增。
調增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按不低于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的金額計發。
(二)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參照本文件的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由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五、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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