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在閩中央企業申請工傷認定須知》的通知
閩人社文[2009]20號
在閩中央企業各單位:
現將《在閩中央企業申請工傷認定須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辦理。在辦理過程中如有問題,請逕向省廳工傷保險處反映。
附:在閩中央企業申請工傷認定須知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在閩中央企業申請工傷認定須知
為方便省本級在閩中央企業申請工傷認定,明確和掌握工作程序,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印發本須知。
一、符合閩勞社文[2008]373號文規定工傷保險實施范圍的在閩中央企業(簡稱用人單位)和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簡稱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為方便各用人單位及時報告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情況,工傷認定機構公布工傷認定申請專線電話(0591-87512926)和傳真(0591-87676672)聯動機制。用人單位一旦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可爭取在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形式及時告知工傷認定機構。
三、用人單位內部應明確對應的工作機構,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協助做好本單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性工作。
四、申請工傷認定應嚴格執行時效規定。用人單位執行工傷認定的時效要求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如下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工傷認定機構同意,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五、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填寫報送如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工傷認定申請表》由工傷認定機構提供;
(二)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工作證復印件等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身份證復印件、初次診治醫療機構的有關資料復印件(病歷、疾病證明書等);
(四)因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的還應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診斷鑒定書)。
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因駕駛機動車受傷的,需同時提交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驗原件);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交案發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處理結論(證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頒發榮譽證明的文書材料;
(四)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五)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所在單位能夠證明因工外出原始證據證明材料;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需提交有權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醫療機構的原始搶救病歷等證明材料;
(七)工傷認定機構因案情需要應當提交的其他旁證材料。
七、工傷認定申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計算:
(一)因工、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二)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的,應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案出具責任認定或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文書之日起計算;
(四)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及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的,以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據證明材料之日起計算。
八、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九、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接受調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協助,必要時安排專人配合。
十、工傷認定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安排工傷認定行政機構、省社保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參加,所應安排的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以上共同進行調查,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或介紹信,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進行現場勘驗,對當事人或有關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工傷認定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證據證明等旁證材料。
十一、工傷認定申請和受理過程中,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工傷認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該用人單位出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絕舉證或舉證不能時,工傷認定機構應依據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調查的情況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十二、本須知在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調整,本須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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