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3]218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13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發生變化,應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定期待遇。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13年1月1日前,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已計發待遇的工傷職工、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幅度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
調增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按上述金額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整,養老金調整水平低于工傷待遇調整水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
1.配偶每月增發214元;
2.屬其他親屬每月增發161元;
3.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額在上述增幅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計發。
(三)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2012)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377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三、特別調整
(一)在2013年之前發生工傷,在201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規定計發后,再按上述標準調整其待遇水平。
調增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按不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的金額計發。
(二)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參照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五、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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