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8〕5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規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行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管理辦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號),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印發的《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閩人社發〔201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含省本級,以下稱經辦機構),與本地區申請簽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確定,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第三條 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可根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服務的需要和條件及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經辦機構提出簽訂服務協議的申請,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條 經辦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自愿申請納入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管理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根據《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閩人社發〔2018〕4號)開展評估確定。
第五條 經辦機構受理輔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簽訂服務協議的申請后,組織開展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和評估確定。
第六條 經辦機構應依據評估確定結果,與符合條件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自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5日內,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名單和協議期限。
第七條 經經辦機構同意,居住異地(含省外)的工傷職工可以在當地配置輔助器具,但審批程序、配置項目及價格限額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經辦機構對申請異地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確認該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屬于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議服務范圍,不再按照本辦法評估確定。
第八條 經辦機構可以直接與屬于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納入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醫療機構,不再按照本辦法評估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fujiansheng/2018-5/8409.html
上一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