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0〕5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為推進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經省政府同意,決定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600元、二級傷殘增加593元、三級傷殘增加570元、四級傷殘增加559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26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
(四)執行時間從2019年1月起開始。
三、其他事項
(一)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做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以后首次全省工傷職工定期待遇統一調整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財務制度,按照“以支定收”原則積極籌措資金,確保全省調待工作落實到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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