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0〕93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根據《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和逐步實現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全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和異地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標準規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省本級,下同)工傷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計發,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計發。
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
各設區市工傷職工異地(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或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的,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其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往返交通費。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高鐵或動車(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的,以經濟艙全價票80%為限額,據實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二)食宿費。各設區市工傷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就醫等待治療(含門診或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天,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等待治療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天。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等待治療期間,食宿費按每人每天250元標準定額計發。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交通和住宿發票等進行審核,支付待遇。
三、異地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標準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的輔助器具,在本省范圍內無法配置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工傷職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等待配置時間為1天,往返交通費和食宿費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計發。
四、過渡辦法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的原則,各設區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食宿費(不含等待治療的期限)、異地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食宿費(不含等待配置時間)原規定標準若高于省定上述標準的,暫維持原規定標準不變,不得再擅自提高標準,待省定標準達到或超過當地原規定標準的,執行全省統一的標準。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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