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關于調整建筑和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費征繳標準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7-19 14:12:00 瀏覽量:
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建筑和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費征繳標準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9〕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中央、省及市屬有關企業:
為了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擴大建筑、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覆蓋面,根據《甘肅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政辦發〔2007〕16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統一和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勞社發[2008]98號)精神,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建筑和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費征繳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筑施工和煤礦采掘企業,從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此通知規定的標準計算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企業年生產能力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定數確定。
二、建筑企業繳費比例為工程總投資的2‰。繳費時間為簽定承包合同之日至開工之前,參保期限為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
三、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費依據年生產能力按年度核定,按月繳納,標準為:年生產能力在10萬噸以下的企業為2元/噸煤,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至100萬噸企業為1.5元/噸煤,100萬噸以上(含100萬噸)企業為1元/噸煤。
四、自本通知規定的實施之日起,建筑和煤礦企業不再執行按工資額與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
五、煤礦企業以本通知規定的噸煤繳費標準為基數實行浮動費率。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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