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甘肅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全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今年將被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職工工資總額0.3%的費率,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參保·對象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出臺的《甘肅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辦法》,甘肅省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將從今年起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但不包括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這也就意味著,今后全省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參保·繳費
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
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后該如何繳費呢?據了解,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繳費費率統一確定為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工資總額的0.3%,不實行費率浮動。根據基金運行情況,費率可適當調整。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費由各統籌地區按現行體制征繳,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無事業費收入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自行解決,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參保·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統一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支出列“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撫恤和生活補助”。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后至本辦法下發之日期間發生工傷且未享受工傷待遇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可按該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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