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法制辦近日就《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送審稿)》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確保支付 年提取5%~10%工傷保險儲備金
《辦法》規定,為了確保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從當年工傷保險費征收額中提取5%~10%的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的使用辦法和當年提取的具體比例,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超過《條例》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住院 伙食補助省內每天為月平均工資2%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申請再次鑒定其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
工傷人員因傷情變化或舊傷復發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應當先向有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對其勞動關系或工傷保險關系進行審查。工傷人員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的,其因舊傷復發或傷情變化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2.5%,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當乘坐合理的交通工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6%,省外每天為10%,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診出職業病 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待遇
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病檢查的,不得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人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待遇。
未依法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自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個人可以向對原用人單位有工傷保險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的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按照相關規定,由承包經營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由單位所在地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非法用工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由該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傷殘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因工致殘 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1個月,九級傷殘為9個月,十級傷殘為7個月。
甘肅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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