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近日,甘肅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辦法的出臺,標志著工傷保險將覆蓋到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按照一類風險行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職工個人不繳費。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其他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
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七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種情形可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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