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41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行業、企業: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我們制定了《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點擊打開鏈接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點擊打開鏈接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點擊打開鏈接
甘肅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點擊打開鏈接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17日
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
1、為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2、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適用本辦法。
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填寫《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并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6、對于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7、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8、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再增加2個月。
9、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0、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確需延長的,由工傷職工本人填寫《甘肅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用人單位加注意見,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延期確認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1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1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拒不出院的,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13、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14、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ansusheng/2019-4/9041.html
上一篇:甘肅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辦法(甘人社通〔2014〕412號)(已廢止)
下一篇:甘肅省:關于公布2017年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