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冀行申7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崔丹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審第三人:邯鄲市安發礦山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崔丹娜因訴被申請人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邯鄲市人社局)及一審第三人邯鄲市安發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發礦山公司)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4行終34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崔丹娜申請再審主要稱,原審判決錯誤分配舉證責任,適用法律錯誤。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倒置。本案情形是否屬于工傷的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邯鄲市人社局,其提交的證據能證實崔更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應當作出不屬于工傷的認定,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崔更生承擔主要責任的,則應當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原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崔丹娜,以其不能證實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支持不屬于工傷的認定,顯然錯誤。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屬于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本案屬于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崔更生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認定沒有證據證實崔更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應當作出屬于工傷的認定。原審判決維持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改判。
一審第三人安發礦山公司提交意見主要稱,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工傷的條件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本案系單方事故,申請人崔丹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崔更生不承擔主要責任,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恰恰證明崔更生操作不當導致事故,從另一個方面可以說明崔更生應當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2.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發[2013]34號)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崔丹娜在一、二審出具的證據不能證明崔更生不承擔主要責任。崔丹娜所稱原審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倒置;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屬于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等等,是對法律規定的曲解。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人應當對傷者造成的傷害屬于工傷進行初步舉證,證明傷者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申請人的舉證沒有達到初步屬于工傷的證明標準,把證明責任全部轉嫁他人,是錯誤的。3.崔更生在本次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案涉事故屬單方事故,沒有第三方,崔更生是逆向行駛,交通違法,被申請人單位為保證員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為每個員工配備了摩托車頭盔,崔更生騎車發生事故時沒有佩戴頭盔,既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又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綜上,本案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正確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崔丹娜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本案中,雖然崔更生是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該事故系單方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證實崔更生因操作不當駕車摔入路邊溝內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且崔丹娜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實該事故系非崔更生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邯鄲市人社局認定崔更生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本案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崔丹娜要求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判令邯鄲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亦無不妥。崔丹娜所稱原審判決錯誤分配舉證責任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據不足。其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難以支持。
綜上,申請人崔丹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崔丹娜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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