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檢察院、省勞動廳召開:“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會
提前上班“串崗”受傷算不算工傷?未簽合同受傷,算不算工傷?在單位打架受傷住院算不算工傷? ……國務院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已實施5年多,近日,最高法院、省高級法院、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以及省內高校的多名法學專家,召開了“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專家論證會,一系列工傷保障問題有望得到司法認定。
1.上班第二天就受傷算不算工傷?
案情: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江都市某鋼結構有限公司負責日常工作的丁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親),從而到原告處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鉆機給鋼板打眼時左臂不慎絞入鉆機,造成左臂受傷。江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付某為工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江都市政府作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起訴勞動局至江都法院。
審判:江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付某與原告江都市某鋼結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與第三人付某之間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而付某經介紹到該公司工作,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丁某未明確表示反對意見。而且雙方當天已經就工資標準和工作內容進行了磋商明確,付某當日亦在原告廠里從事了原告安排的相關工作。事故發生當天,付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要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精誠鋼結構公司不服,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揚州中院審理認為:付某與原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未簽合同受傷,算不算工傷?
案情:保安陳富(化名)自2007年9月5日起在我市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當保安,工作時間為22:00-6:00,未簽訂勞動合同。當年年底,陳富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傷,造成顱腦損傷,
2008年1月20日陳富向市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局依法認定為工傷。物業公司不服市勞動局認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物業公司表示,公司并未聘用過陳富當保安,也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他來小區當夜班保安,完全是公司職工沈某和陳富私下商定的,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陳富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不會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因此認為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沒有道理。
審判:經查明,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物業公司職工郭某、吳某等所作的證明和調查筆錄,都能印證陳富在物業公司上班且領取了2007年9月至11月三個月工資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市勞動局的證據能夠證實2007年9月—11月陳富在這家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做保安并領取工資的事實,證實陳富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者以單位不知情否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推卸責任,對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審判決,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3.提前上班“串崗”受傷算不算工傷?
案情:工人蔣某在寶應縣一木器廠工作,一天早上6點40分左右,蔣某在木器廠操作滾膠機時,因操作不慎將左手卷入滾膠機中,導致其左手受傷。蔣某在這家單位受傷時,單位未領取營業執照。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遂依據規定,判定蔣某不作為工傷認定對象,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認定為工傷。
原告木器廠訴稱,蔣某的工資為按件計酬,其工種是排版工。出事的那天,她不按廠里規定的7點來上班,而是提前到廠。因其違反操作規程,充當滾膠工,不慎將左手卷入機器之中受傷。由于蔣某屬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崗”造成,因此不應當認定其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所造成。請求法院撤銷工傷判定結論。
審判:寶應法院認為,本案中,蔣某受到事故傷害時,雖然發生在原告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前,但因某的工資是按件計酬,且發生事故傷害時,與蔣某均處于工作狀態的還有其他職工。因此,應認定蔣某的工作是在工作時間內所從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訴稱蔣某是“串崗”勞動,并不影響蔣某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傷害的定性。因而,法院之前的判決是正確的。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揚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在單位打架受傷算不算工傷?
案情:2007年5月一天,我市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章林(化名)跟公司的廚師胡楊突然動起了手。原來,胡楊(化名)的老婆
也在這家公司工作,剛被公司調整了崗位,胡楊夫婦對此耿耿于懷。胡楊就老婆工作調動的事與公司副經理發生爭執,公司經理章某獲悉后前來調解,也與胡楊發生爭執,最后被胡楊打成輕傷。
此事過后,熟悉人事工作的章林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霸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07年年底,公司所在區勞動部門據此認定章林的受傷為工傷。
審判:章林被認定工傷,所在的公司表示不服:這是打架中受的傷,怎么能算工傷呢?章林最初的調解行為尚可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但后來打架行為純粹個人行為。于是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去年4月,行政復議依然認定為工傷。4月下旬,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勞動部門撤銷工傷認定的決定。但隨后,公司主動撤銷了行政訴訟。
5、實習生有望納入工傷保障范圍
正是因為工傷認定存在的爭議引發了大量的訴訟,我市司法界人士認為,工傷認定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而據介紹,近日舉辦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專家論證會,已經形成了部分完善的建議。
建議一:將實習生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障范圍
不能把實習單純地看作是實習生的個人學業。實習生是國家的后備勞動力資源,通過對受傷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康復治療,等于給國家增加了勞動力后備資源。因此,應該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待是否應該給實習生提供工傷保障的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實習生納入到工傷保障范疇。
建議二: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的適用條件
建議將機動車明確界定為機械動力驅動的車輛。此外,電動車雖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屬于機動車,但其對處于上下班途中職工的安全威脅并不比汽車、摩托車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排除在工傷事故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勞動者進行權利保障。
建議三:完善職業病的確認方式
我國法律法規目前確認職業病的種類采取的是列舉方式,這種方式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比如一位液化氣公司的送貨員,經常要搬運液化氣鋼瓶上、下樓,日積月累,膝蓋軟骨組織嚴重磨損,導致行動不便。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一病變系工作原因所引起,但就因為這一病變不在職業病目錄內,就無法對其予以認定。建議對現有職業病的確認方式進行改革,明確規定因工作原因所導致的器質性病變都是職業病。通過這一概括性條款界定職業病的范圍,并適當擴大職業病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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