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由企業法人申請,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規定企業的性質、企業生產經營的范圍、項目及允許生產經營的時間規定的法律文書。企業法人只能在營業執照規定的性質、范圍、項目、時間內實施生產經營,營業執照規定的期限屆滿,企業法人應依法辦理企業法人注銷手續,否則工商行政機關會以企業法人行政違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執照過期所導致的后果。企業營業執照以及組織機構代碼過期失效,導致的后果是行政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而吊銷營業執照并不當然意味著公司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吊銷并沒有剝奪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而只是剝奪了其生產經營權,實質上是對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限制,是將其經營范圍限制在清算活動之內,包括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
吊銷只是企業解散的一個事由,企業在沒有經過必需的清算,注銷、公告沒有根本消滅。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其隱含一種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恢復”的潛在意義。因而營業執照的過期并不必然導致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訴訟過程中產生的企業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消滅,以及消滅后債權債務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應該在訴訟過程中由主張的一方加以證明。
綜上所述,該案中的營業執照過期并不必然導致企業訴訟主體資格的消滅。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過期,因其債權責任引發的糾紛,該企業法人可否作為訴訟主體,應依下列兩種情形分別確定:
一、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雖然工商行政部門未吊銷其營業執照,但已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具有獨立的財產、固定的經營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視為已喪失法人資格,其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也依法轉移致企業法人清算組或者清算責任人,清算組或者清算責任人以其清算財產承擔其民事責任。
二、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期限已屆滿,還未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企業法人注銷手續,但是,該企業法人仍具有獨立的財產、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工作人員,應當視為其法人資格尚未喪失,因其債權債務引發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仍合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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