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而言,維權好似一場戰爭,訴訟(勞動仲裁)的每一次交鋒,又好似一場戰役。準備工作是打贏官司職工重要的備戰,為幫助勞動者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工傷法律門戶在此整理工傷案件的常見問題。
一、告哪家單位?
一些勞動者干了很長時間還不清楚用工主體是誰。提起仲裁,卻發現告錯了對象。那么,仲裁時應該告誰呢?
1、如果簽合同的單位是某個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而又不具備法人資格,則應以該法人為被訴方。
2、如果單位是“包工頭”之類的組織或個人,則以發包方為被訴方。
3、如果是某單位派遣的另一單位的,則勞務派遣單位才是被訴方,用工方違反《勞動合同法》造成損失的,可以列為共同的被訴方。
二、如何證明自己確實是該單位的勞動者?
實踐中,打官司時才發現自己“沒身份”的事不少。
根據勞社部【2005】12號文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可以提供下列證據: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所以,平時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關證明。
三、何時提起仲裁?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2008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勞動爭議,就不存在60天仲裁時效問題了,而是一年。
四、可提哪些仲裁請求?
一般來說,仲裁訴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勞動關系;
2、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費及相應補償(賠償);
4、支付相應的保險待遇,如工傷保險待遇。
五、是否主動辭職就沒有補償金了?
不一定。如果單位存在下列情況,還是應當支付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不影響勞動者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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