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廣東及廣州現有的裁判規則上來看,風向未變:
(一)廣東省高院是這樣規定的:
1、廣東高院的最新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47號,于8月1日發布]
20.退休人員就退休前的事宜發生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何時起計?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還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后雙方就退休前的事宜發生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從該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計算。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從這個規定來看,2008年時認定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干意見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從廣東省的上述三規定來看,原來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但在2012年起,已明確規定為勞務關系!
(二)廣州中院自己是這樣規定的:
1、廣州中院的最新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等八個審判參考的通知》【穗中法〔2017〕79號】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綜述》穗中法發[2001]67號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而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生活補助費只能計算到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包括返聘)所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調整范圍,可按一般民事法律關系處理。
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09年)
第十四條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提供服務的,或者用人單位雇用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的,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按照雇傭關系對待。
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14年5月26日)
1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對退休后的勞動者仍有約束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仍然有權獲得競業限制補償。
30.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如達到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或已在所在國領取養老金的,都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其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5、《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2015年)
15.勞動關系因勞動者退休終止時,工傷職工能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是職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其中的“終止”,是指勞動者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需重新就業的情形,勞動關系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并不屬于該情形,工傷職工退休,無需再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從廣州市的上述一系列規定來看,一直認定為勞務關系!
二、從中院的判決上來看,裁判風向沒變。
案例一:
趙麗華與廣州市燁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2016)粵01民終10297、10298號】“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趙麗華在2014年8月8日已達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因法定原因終止。趙麗華于2015年8月以公司拒絕支付醫療費和未參加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陳明廣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嘉仁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2016)粵01民終4736號】
但由于陳明廣于2011年5月29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雙方勞動關系應于2011年5月29日因法定事由而終止,且該終止不因當事人意愿而改變。之后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所以,陳明廣在雙方2015年7月22日解除用工關系后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及代通知金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駁回其請求的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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