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參照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秘函[2004]373號)《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精神,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與能否作出工傷認定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遲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違反單位內部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響人社部門對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質的認定。
附:裁判文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魯行申5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德州科技職業學院。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禹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第三人王桂芹,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禹城市。
原審第三人谷俊亮,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禹城市。
原審第三人谷俊光,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禹城市。
德州科技職業學院與禹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王桂芹、谷俊亮、谷俊光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4行終9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德州科技職業學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理由如下:受害人谷長興擅自離崗,私自早退,不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單位和住所地之間,不應視為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違法。
各方當事人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已經隨案移交本院,經本院再審審查查證,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調查取證,認為受害人谷長興在事發當日于17時14分離開單位,系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北景钢校簧暾埲耸盏焦J定申請后,在未作出受理決定的情況下,通知第三人補正相關材料,并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不符合上述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雖未作出工傷申請受理決定,但其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的行為應當視為其已受理了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程序上的輕微違法不能否定其調查取證的合法性、真實性。
申請人主張受害人谷長興自離崗,私自早退,不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單位和住所地之間,不應視為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參照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秘函[2004]373號)《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精神,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與能否作出工傷認定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遲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違反單位內部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響人社部門對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質的認定。
綜上,德州科技職業學院申請再審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的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德州科技職業學院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韓 勇
審判員 王海燕
審判員 陳 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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