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09]1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因國家及省有關部門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政策進行了調整,現決定廢止市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5]138號)。關于我市高溫天氣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統一按照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總工會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粵勞社〔2007〕10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保證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高溫津貼標準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用人單位在其他時間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除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外,也應不低于上述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四、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職工工作和休息,適當增加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級勞動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情況,嚴厲查處違法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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