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
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8-20 20:19:00 瀏覽量: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
2004年3月10日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2號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茂中法民請字〔2003〕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以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社會保險部門征繳不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手勞動者起訴要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處理。但是,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待遇等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此復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dongsheng/2009-8/861.html
上一篇:廣東省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
下一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