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粵高法[2001]165號
發布日期:2001-9-26
執行日期:2001-9-26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最近,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部署,下發了《關于做好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的通知》(粵府 [2001]17號),制定了全省回收糾正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方案,提出要多管齊下、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從2001年4月份開始到2002年底,分三個階段完成對被違紀擠占挪用基金的糾正回收工作。為大力支持全省各級政府開展回收糾正違紀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追收社會保險基金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是老百姓的“血汗錢”、“養命錢”,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部門和個人違反國家和省的社會保險基金法規,挪用擠占社會保險基金,極少數人甚至利用職權索賄受賄,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省政府要求把追收社會保險基金作為整治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是完全正確的。各級法院要從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對于需要采取司法手段進行追收的案件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配足力量,依法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各級法院應指定一名院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二、按照“及時立案、及時審判、及時執行”的原則,做好追收社會保險基金工作
要依法加快社會保險基金借貸、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對起訴到法院的案件要加快立案速度,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立案后,對案情簡單、社保基金經辦機構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由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如債務人不履行,法院可強制執行。其他案件也應快審快結,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要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有觸犯刑律的,應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或者直接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要依法及時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對因拖欠、逃廢社保基金債務,可能發生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等行為的,各級法院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基金經辦機構的申請,依法及時給予保全。在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中,由于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機構難以提供相應抵押物,從社會保險基金追收的特殊性考慮,可以依法提供資信擔保。
要依法加快執行速度,加大執行力度。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如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自動履行的,應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力爭在6個月內執結。要千方百計防止被執行財產流失。對拒不還債、情節惡劣的被執行人,應采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財產以及公開曝光等辦法,全力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對阻礙、妨礙執行工作的責任人員,要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三、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緩交、減交、免交有關費用
省政府要求在審理和執行追收社保基金案件中,對所發生的訴訟費、執行費,應予減免。同時明確表示,法院的經費困難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對此,各級法院要從大局出發,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執行費。因法院經費困難的,應根據省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已下發的粵回收基金〔2001〕3號文件規定,抓緊向同級財政申請補助。
特此通知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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