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5-11 11:59:00 瀏覽量:
汕人社函[2011]252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中央、省駐汕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提高各單位工傷風險防范能力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根據新《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另根據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因此,上述單位中,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工作要求
1、請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詳細了解本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到所屬的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2、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新《條例》,加強安全生產教育,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3、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要及時組織救治,并按新《條例》和我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汕人社函[2011]196號)的有關規定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工傷認定聯系電話:88645040。汕人社函[2011]196號到我局網站查閱)。
特此通知。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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