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會保障分局: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1年度調整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2011年度工傷保險定期發放待遇(含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調整
從2011年1月1日起,對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和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進行傷殘津貼調整。調整辦法包括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月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一)普遍調整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即95元定額計發。
2.定比調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2011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每人每月定比調整增加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
(二)特殊調整
1.對具有高級職稱的工殘退休科技人員加發傷殘津貼,從2011年1月1日起單列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正高級職稱的按月加發25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按月加發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已享受2007至2010年對具有高級職稱工殘退休科技人員傷殘津貼年度傾斜性調整的,其累計加發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予以補齊。
2.對2011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齡滿80歲及以上的工殘退休人員,每人發放一次性傷殘津貼180元,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重復加發。
3.軍轉干部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我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計發。
在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二、護理費與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從2011年1月1日起,對1-4級傷殘職工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調整辦法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即調整后金額為=調整前每月金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前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由于2011年上半年定期待遇發放工作已完畢,根據上述調整方案核發定期待遇或需補發定期待遇差額的,將統一在2011年7月核發。執行中遇有問題的,請及時與市局工傷保險科聯系。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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