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保險未參保職工補繳工傷保險費須知
一、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適用情形
適用于:市社保局工傷保險部門在受理工傷案件過程中,發現屬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書》后,指引用人單位向市社保局稽核部門申請補繳工傷保險費,并將《工傷認定書》、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備份給稽核部門。
三、受理部門
用人單位應當向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部門所在的同級稽核部門(含市社保局稽核處、各分局稽核科、管理站)申請補繳工傷保險費。
四、提交材料
用人單位向屬地稽核部門提交下列材料①《深圳市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申請表》;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③授權委托書;④在職職工名冊;⑤工資支付表(在職職工申請補繳當月前24個月)等;以上①至③項表格可在市社保各相關窗口領取,或者在網站(http://www.szsi.gov.cn/)下載并按要求填寫。
五、審核受理
市社保局稽核部門應當對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即時審核:①對申報材料齊全、形式完整、填寫規范的申請進行登記,并開具《收件回執》。開具《收件回執》之日為受理補繳日。②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稽核部門開具《補齊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待材料補齊后方可受理。
六、對用人單位進行稽核
稽核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并依據稽核結果填寫《深圳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核定表》,以核定繳費期限、繳費費率、繳費基數等。
七、辦理補繳手續
稽核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深圳市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用人單位憑《指令書》到征收部門辦理補繳手續, 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繳納標準為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
八、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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