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韶關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基金支付標準》的通知
韶人社〔2012〕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新修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韶關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基金支付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韶關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基金支付標準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21元/天。
二、工傷職工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住院治療的,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票或票據據實報銷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公共交通工具僅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高速鐵路列車(二等座及以下)、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座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
三、本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同意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住院治療時,應確認轉入地醫療機構已同意接收工傷職工治療。其中門診治療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七天,確需延長的,應提供轉入地經治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報本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同意,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在150元/天的總限額以內憑轉入地的有效發票或票據據實報銷。住院治療的,工傷職工在轉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客觀因素影響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在150元/天的總限額以內憑轉入地的有效發票或票據據實報銷,在轉入地等待入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遇有特殊情況,應提供轉入地經治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報本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同意。
四、超過本支付標準限額以上的費用和不符合本支付標準條件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支付標準按新修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施行時間執行,如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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