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發〔2016〕2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切實做好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住房建設局、安監局、市總工會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總工會
2016年3月8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用三年左右的時間,推動本市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立按項目參保和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增強按項目參保的管理服務能力。2015年起至2016年4月,繼續鞏固已參保的在建項目參保成果,做好全面實施的基礎性工作;2016年5月1日起,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積極推動未參保的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全面加強按項目參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務能力。
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牽頭組織開展我市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市住房建設、安全監管、總工會等部門積極配合。要求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
(二)摸清建設項目和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底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摸清本市新建、擬建和在建項目數量、分布、類型、建筑施工企業數量、從業人員及結構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責任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設局)
(三)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牽頭,商市住房建設局等部門,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繳費比例、繳費辦法、工傷保險期限、經辦管理、監督管理、宣傳培訓經費等事項,并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照執行范圍。要求2016年3月初完成。(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設局)
(四)調整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及信息系統。在修訂完善建筑業按項目參保政策的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擬訂相應參保工作經辦規程和操作流程,應當按照優化流程、簡化程序的要求,大力推行網上申報,努力縮短工傷認定、鑒定時間,快捷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組織開發和完善按建設項目參保的信息系統功能模塊,并相應調整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信息系統功能模塊。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責任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五)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各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建筑業職工。要求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設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六)規范分包合同關系管理。各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建筑施工企業規范和完善總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要求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設局)
(七)規范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系審核材料。建筑業職工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施工總承包單位實名制臺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作為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當事雙方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行。要求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八)依法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要求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市住房建設局)
(九)積極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各級工會組織要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要加強對建筑企業的宣傳,主動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維護和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的落實。要求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總工會)
(十)明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參保建設項目名稱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十一)嚴格實施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
(十二)加強建筑業工傷保險信息共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向同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本轄區上月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各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每月10日前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本轄區辦理施工許可的有關情況。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十三)加大工傷保險執法協助力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依法實施檢查、監察和依法處理,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參加工傷保險而仍未辦理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手續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后,抄送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誠信評價系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繳費、稽核檢查、工傷認定、待遇支付工作中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上述情況,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后通報同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責任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設局)
(十四)開展專項稽核檢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會同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參保情況進行專項稽核檢查,重點是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工的在建項目。要求2016年9月底前完成。(責任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設局)
(十五)開展專項督查評估。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牽頭,會同市住房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組成督查組,對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和評估,齊抓共管督促進度,推動全市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
三、工作要求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統籌推進、各司其責,共同做好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市住房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推進和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創新管理服務。探索完善適合建筑業按項目參保的政策規章、監督管理、經辦服務、基金管理、信息管理,做好與現行參保方式的平穩銜接。推動全民依法參保,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加強用工管理,積極配合按項目參保工作,確保利民政策順利實施。
附件:1.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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