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現將《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6月23日
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等有關規定,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為目標,從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推動工傷保險在全省范圍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推動我省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規范。以提高統籌層次為契機,完善制度體系,規范業務流程,建立統一的業務平臺,實現政策制度化、業務規范化、管理精準化。
堅持缺口分擔。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統管,建立缺口分擔機制,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確保“收得上、撥得下、按時發、可持續”。
堅持分級管理。劃清省與地方的責任邊界,明確職責分工,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沉”。
堅持激勵約束。健全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責任制,推動責任落實,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道德風險,避免出現“吃大鍋飯”現象。
二、主要內容
(一)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管理。
1.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從2019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各級稅務部門在征收環節將工傷保險費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各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經費支出等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計劃,經審核批準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撥付至各市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基金支出戶。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預決算管理,省財政廳牽頭組織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年度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清算,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2.統籌處理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級,下同)的累計結余基金(含本金產生的利息)由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額預留3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額在各地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基金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權在省。各市財政部門要在7月5日前將周轉金劃撥到位。
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當期出現缺口時,原則上按照動用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省儲備金的順序解決;需要上解市原累計結余基金予以解決的,由省財政廳按照同等比例從有結余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調取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統一上解12%的原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至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彌補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的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省審計廳牽頭對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前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進行核定。
3.完善工傷保險省儲備金制度。建立工傷保險省儲備金,由原省級儲備金留存額、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當年度結余劃解以及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上解組成。原市級儲備金不再保留,直接納入本市累計結余基金。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上解計劃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達。工傷保險省儲備金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則上按上年度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月平均支出額的標準,控制在9個月的結存規模。
(二)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
省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用人單位參保管理維持不變,今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實行屬地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統計局每年按照基金預算,在綜合考慮工資增長率和就業等指標變化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家下達我省參保擴面和基金征收任務以及各市工傷保險參保等情況,制定各市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計劃,提請省政府下達各市執行。
(三)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
建立全省統一的差別化、可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可根據我省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在執行階段性下調費率期間,各地級以上市及省本級現行的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費率辦法等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維持不變。全省統一的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實施時間和浮動費率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另行規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繳費比例,從2019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工程含稅合同總造價的0.8‰,今后省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
(四)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1.統一待遇支付標準。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其中:
全省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規定,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為確保待遇平穩過渡,從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標準執行;原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高于50元/天的地區,工傷職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療工傷、康復,延續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辦理出院的,該次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原標準執行。
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經批準到地級以上市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有效票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醫療機構救護車,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費用自理;轉診期間(不含入住院期間),轉入地的市內交通、住宿費用在530元/天的總限額以內的,按規定報銷,伙食費包干標準為50元/天,與住院伙食補助費不重復享受,轉診期最長不超過三天。
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規定適時調整。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
2.明確待遇計發基數。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發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3.完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辦法。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等規定,明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辦法,年度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五)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加大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培訓指導和考核監督力度,建立疑難案例省市會商聯動工作機制,統一全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裁量尺度。跨地級以上市的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予以指導。參保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取消申請方申請復查、一年后復查鑒定、再次鑒定時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1.制定統一的業務規程和協議文本。加強業務管理,規范和優化業務流程,各地要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統一制定的業務規程辦理業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管理,依據協議加強對工傷保險服務費用的審核和監管。各市社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按照省統一制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傷預防等服務協議文本簽訂協議。實施省級統籌前已簽訂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繼續履行至協議期滿后,再按省統一制定的文本簽訂。
2.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從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線全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辦理工傷保險業務。加強工傷醫療管理,積極推進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聯網,加快實現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和智能監控,由社保經辦機構指導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按省統一的接口規范進行系統接口改造。加大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業務的申請、結算、發放、查詢等環節的應用。
3.提升業務聯動服務能力。逐步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機構編制、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保、稅務、法院等單位及金融機構、服務協議機構信息共享。加強部門業務協同,參保職工認定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定期再據實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明確改革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確保改革落地。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是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和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主體。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工作進展、相關輿情處置和矛盾化解等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分工協作,健全職、權、責約束機制,督促指導各市認真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二)防范改革風險。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區工傷保險政策,對與國家和省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政策及業務規程予以整改規范。要認真研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訂應急工作預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加強針對性宣傳,做好輿情監控處置和矛盾化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嚴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強省工傷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指導和規范各市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定期公布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依法依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本實施方案從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我省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今后法律、法規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廣東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辦法
一、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公式。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3)±綜合調節額。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公式。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6)±綜合調節額。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辦法。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四、上述一、二公式中,當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為0;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時,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0;綜合調節額大于等于0,且根據省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確定。
附件2
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職責分工表
部門 |
主要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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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政策標準制定、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培訓指導、考核監督、政策宣傳等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審核、編制、執行、調整、監督、檢查;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協同做好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統籌做好擴面征繳管理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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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 政廳 |
負責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牽頭制定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按規定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并按時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用款;配合制訂省級統籌政策;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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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部門 |
負責擴面征繳,按時足額征收工傷保險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申報的繳費基數、人數與實際不符的用人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及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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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
負責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基金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表等;負責指導和規范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審核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清理省級統籌前省本級原工傷保險累計結余基金;承擔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管理、工傷醫療就醫管理和費用審核結算、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先行支付、浮動費率、稽核內控、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全省經辦業務培訓等工作;做好參保擴面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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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
地市政府 |
負責本地區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落實地方政府擴面征繳主體責任,統籌各部門協同推進,努力實現應收盡收;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省統一政策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負責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負責落實國家和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各項政策標準和業務規范;負責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的牽頭管理及統籌協調;審核匯總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及調整情況;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情況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統籌做好本地區擴面征繳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本地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及輔助器具配置等工作的組織實施;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按照規定與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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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部門 |
負責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編制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底稿;配合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擬定用款計劃;依法對本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按照規定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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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經辦機構 |
負責本地區基金管理和收支會計核算,提出基金預算及調整建議,提出季度用款計劃;負責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基金財務和統計報表等;負責制定本地區浮動費率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審核與支付本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清理省級統籌前本地區原工傷保險累計結余基金;承擔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工傷醫療就醫管理和費用審核結算、先行支付、稽核內控、檔案管理、信息公開、本地區經辦業務培訓等工作;與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按協議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做好本地區參保擴面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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