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2021年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有關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2021年版)》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錄》的實施和調整規定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目錄》確定的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最高支付限額執行。經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同意,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配置符合《目錄》規定的輔助器具項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額內的配置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所選擇的輔助器具產品費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適當的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服務,并確定合理的費用收取標準,保留產品有關購銷憑據、使用記錄等資料以備核查,杜絕不合理收費、高價低配、虛開票據等違規行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協議加強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及時結算支付有關費用。
輔助器具配置項目的最高支付限額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目錄》出臺實施前,每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可以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的醫療保健類等相關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和有關輔助器具行業指導價格變化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調整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遇有相應最高支付限額調整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時間,確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應適用的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情況和工傷職工合理保障需求及國家相關目錄調整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適時組織對《目錄》予以統一修訂調整。
二、部分輔助器具項目配置規定
(一)假肢配置項目適用范圍包括單、雙側截肢的工傷職工。同一個肢體只能申請配置一具假肢。
(二)下列每組配置項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只能在適用范圍內選擇配置其中一種:
1.腋杖、肘杖、手杖、盲杖、感應盲杖、框式助行器、輪式助行器;
2.普通輪椅、坐便輪椅、高靠背輪椅、手搖三輪車、功能輪椅、定制輪椅;
3.防褥瘡坐(靠)墊、定制輪椅坐靠系統;
4.光學助視器、電子助視器;
5.裝飾性假肢、索控式假肢、肌電假肢;
6.護理床、電動翻身床。
(三)配置耳背式助聽器、耳內式助聽器和耳道式助聽器的,可一次性審核支付電池費300元/臺(6個月使用量),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三、輔助器具項目維修規定
所配置輔助器具超過產品規定的保修期后正常使用期間出現損壞情況但未達到重新配置條件(包括未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維修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本著安全使用、合理適當、經濟實用等原則予以審核確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同意維修的,在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裝配協議機構發生的輔助器具維修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該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申請。
四、探索開展部分輔助器具項目租賃服務
工傷職工在醫療救治或康復期間需暫時性使用《目錄》中部分輔助器具且不必單獨申請配置,其自愿使用輔助器具租賃服務的(可租賃項目和日租金最高支付限額、租賃總費用最高支付限額見附件2),由所經治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提出意見,可臨時性租賃使用相應的輔助器具,符合規定的租賃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原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粵勞社〔2008〕19號)的輔助器具服務類有關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失效。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本通知施行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出具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但尚未完成支付待遇的,按照新舊標準就高原則予以支付待遇。
附件:
1.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2021年版).doc
2.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租賃目錄及支付標準(2021年版).doc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3月17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dongsheng/2021-9/10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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