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關于下放“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事項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簡政放權的工作要求,現結合我廳工傷保險工作實際,制定下放“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事項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下放行政權力事項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設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
二、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下放主體: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接收主體: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接收事項的下放方式
本項目中,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放“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項目,其下放方式為直接下放。
四、接收方式和交接時間
接收方式為直接接收。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作為本部門行政確認權力事項“工傷認定”的一個子項。交接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起。
五、工作步驟
工作交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導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制相關表格、文書,制定相應的辦事流程圖、操作規范,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要求公開“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事項流程、辦事指南,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等。
監督檢查: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定期匯總“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事項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定期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錯誤的,要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行政過錯,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六、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落實好“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事項下放的銜接工作,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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