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貴州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發〔2018〕3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財政局,仁懷市、威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調整對象
按照國家和我省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領取傷殘津貼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2.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且之后繼續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級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
二、明確生活護理費調整機制
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含退休人員),其生活護理費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調整方式為:經勞動能力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護理依賴)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護理依賴)的,月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50%、40%或者30%比例計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每年公布數據為準。生活護理費調整執行時間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三、調整住院伙食補助標準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22元。
四、資金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五、其他
除生活護理費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認真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相關待遇。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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