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廳公布:《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修訂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等五項社會保險,此次一并提請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審。此次集中修訂社會保險法規,是結合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需要,在廣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納相關部門意見后,對五項社會保險法規在適用范圍、統籌層次及支出項目等方面作相應修改。
擴大參保范圍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增加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并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外國籍人”納入參保范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把失業人員納入了參保范圍,增加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并把在我省就業的外國人納入了參保范圍。同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也將“個體工商戶納入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外國人在本省范圍內就業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寫入草案。
核定征收機構
關于社會保險的征收機構,五項社會保險費征繳數額的核定權,由地稅部門劃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調整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相關職能。海南省人大內務司法工委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經研究認為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數額的核定權,由地稅部門調整劃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省政府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也是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機制的一次重要調整,應當充分做好有關職能調整和各項工作的銜接、轉換,確保平穩過渡,有序運作。此外,各修改草案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等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
提高保險限額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根據省情,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實際繳費年限統一為15年,不再區分10年和15年兩種繳費年限。同時,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對向后逐年補繳增加了不超過5年的時間限定,并規定補繳超過5年后,實際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繳滿15年,使有關規定更加合理。按照國務院關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將城鎮職工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的要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下限從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調整為6倍。同時,建議把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費率從5%調整為5%-7%,具體費率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五項社會保險法規的修訂充分考慮到省情,從民生出發,關切民意,想方設法提高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例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明確了生育保險實行全省統籌,規定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正常繳費狀態,其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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