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
關于印發《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3〕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稅務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使工傷保險惠及更多特定群體,切實保障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需求,促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高質量發展,我們制定了《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教育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使工傷保險惠及更多特定群體,切實保障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需求,促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高質量發展,在全省范圍試行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愿為本單位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指實習生為年滿16周歲,由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含技工院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6至12個月崗位實習的學生;見習人員為按照有關規定到見習單位參加就業見習的離校3年內未就業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所屬畢業學年學生、我省16至24歲未就業青年;超齡從業人員為用人單位招用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按照參保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用人單位為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持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以及參保人員花名冊等,到用人單位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均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按照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執行。
第五條 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辦理停止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需要續簽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協議期滿未辦理停保或者續簽協議手續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動失效,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予以退還。
第六條 建筑施工項目和基層快遞網點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建筑施工項目和基層快遞網點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為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第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修訂)》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參考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及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等開展工傷認定,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第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原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繼續享受原待遇,不再發放傷殘津貼,原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
第十一條 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其實習期、見習期、協議期結束后,其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十二條 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人員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與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按照雙方約定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優化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對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在系統內分別單獨進行標識,根據三方實習協議、見習協議、用人協議確定參保有效期并錄入系統,為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加強與教育、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傳力度,牽頭組織好實習生、見習人員、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指導技工院校和見習單位積極為實習生和見習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教育部門指導相關學校積極與實習單位協商,由實習單位為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導用人單位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推動落實用人單位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切實提升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附件:附件1:認定工傷決定書(參考)
附件2:三方實習協議(參加工傷保險參考)
附件3:見習協議(參加工傷保險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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