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項目名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類 別:行政給付
管轄范圍:市屬企業(yè),駐市中、省直企業(yè)
政策依據(jù):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
3、《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7號);
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03]147號);
5、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政辦字[2004]6號);
6、《河北省工傷保險業(yè)務管理規(guī)程(試行)》(冀勞社[2004]15號)。
受理條件:參保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參保登記的職工發(fā)生工傷(亡)或職業(yè)病危害時,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申報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工傷認定決定書》(冀勞社[2004]15號文 表4-7);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15號文 表5-5);
4、《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冀勞社)》[2004]97號文 附件2);
5、《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結論表》(冀勞社[2004]97號文 附件3);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7、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或者二次發(fā)生工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出示工傷證;
8、經(jīng)辦機構規(guī)定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申報;
2、受理責任人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時受理并填寫收文登記。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內(nèi)容;
3、初審責任人提出初審意見,并錄入相關信息;
4、科長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對核定待遇與申報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異議的,補正相關材料;
5、初審責任人、科長確認后簽字蓋章;
6、報主管局長、局長審批;
7、財務科撥付。
承辦部門:張家口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工傷生育保險科
地 址: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西河沿路18號社保局辦公大樓6樓工傷生育保險科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與網(wǎng)上審查相結合
審批權限:張家口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局長
承 辦 人:馬向軍 聯(lián)系電話:0313-2182808
審 核 人:陳建民 聯(lián)系電話:0313-2182808
辦結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收費標準:不收費
公開范圍:部門內(nèi)部公開
公開形式:公開欄、工作指南、網(wǎng)上、新聞媒體、文件公開
服務承諾:以人為本,服務工傷職工,嚴格按政策核定工傷職工待遇。
相對人申訴途徑:1、依法申請行政復議;2、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作紀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變或變更辦理程序,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自受理之日起,通過如實填報行政權力動態(tài)運行情況表接受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
責任追究: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違犯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guī)定責任追究辦法》、《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6年政風行風建設實施方案》七項責任追究和《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實施方案》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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