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5]11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統一文書式樣,提高工傷認定工作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現通知如下:
一、工傷申請接待: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咨詢政策和擬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或個人,要熱情接待,實行首問責任制。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宜要當場進行解答;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事項,要進行說明,轉送相關部門。對擬申請工傷認定的,要免費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詳細告知其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和事項。工傷申請接待人員要按照《接待登記簿》(見附件2)的內容認真填寫留存備查。
二、延長申報時限: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不能按規定時限申報工傷認定,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出延長申請時限的,填寫《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見附件3),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通知用人單位。《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單位,一份交社保經辦機構,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三、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對書面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場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見附件4)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5)。《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均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四、材料補正:工傷認定經辦人員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在15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將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對符合本統籌地區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的(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應在審查結束后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7)。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以及按照《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扣除可以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內的時間后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通知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用印章。
六、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應在
對申請材料審查結束后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書中要明確寫出不予受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救濟途徑。因不屬于本統籌地區管轄范圍不予受理的,要在《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中告知有管轄權的單位名稱。
七、申請材料移送:對于已經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在調查核實階段發現屬于其他統籌地區管轄權的,受理統籌地區應在5日內與有管轄權的統籌地區聯系,填寫《申請材料移送單》一式二份(見附件9),將移送單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及調查核實的相關資料于5日內送有管轄權的統籌地區,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統籌地區應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
八、現場勘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及時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制作《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見附件10)。勘驗人、記錄人及其他在場人員均應在《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九、調查筆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調查取證的,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時,單獨向被調查人詢問,其他人員不應在場。調查開始應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姓名和單位以及調查事項,并記錄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見附件11)。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均應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十、閱卷記錄:需要查閱材料的,應當做好《工傷認定閱卷記錄》(見附件12),閱卷記錄除記錄查閱材料的具體內容外,還要有被查閱材料的部門壓頁蓋章。閱卷人、記錄人、在場人均應在《工傷認定閱卷記錄》上簽字確認。
十一、舉證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應制作《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見附件13),于5日內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十二、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60日內(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作出是否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見附件14)。決定書中必須寫明認定為或不認定為工傷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法律、法規 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的,應將不予認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據在決定書中寫清楚。決定書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用印章。
十三、延期審批: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因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工傷認定結論需要等待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結論后作出時,工傷認定經辦人員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延期審批表》(見附件15),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于5日內將延期作出工傷認定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四、送達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以及認定工傷或不認定工傷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分別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相關單位。
十五、送達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項決定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送達時都應當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見附件16),由收件人在《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采用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送達的,應將憑據留存。
十六、歸檔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的所有材料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種文書材料應當在每季度進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請作為一份材料歸檔管理。
十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后,發現其所在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7日內發給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見附件17),告知辦理參保手續的時間、經辦機構名稱、地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應抄送社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各一份。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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