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本級統籌單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的通知
工傷保險省本級統籌單位:
為切實保障《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有關政策,現就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統籌范圍
2004年底前參加工傷保險,且欠繳工傷保險費不超過6個月的省本級統籌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10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當時未進行工傷認定和鑒定,但由企業一直按工傷對待并發放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納入統籌步驟
鑒于省本級統籌單位老工傷人員多、情況較為復雜,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分兩步實施:2006年底前,首先將 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及一類行業企業5-10級工傷職工納入統籌;2007年6月底前,將其余企業的5-10級工傷職工全部納入統籌。
三、納入統籌待遇
(一)老工傷人員中1-4級職工傷殘津貼、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原由參保單位支付的,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工傷職工,其養老金、護理費不再向工傷保險基金轉移,仍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中1-10級工傷職工(含已退休人員)從實施之日起,繼續發生或舊傷復發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等相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納入統籌程序
(一)資格確認。對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的老工傷人員,提供原認定和鑒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證明直接到省社會保險局進行待遇復核。對未進行工傷認定和鑒定,但企業一直按工傷對待并發放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參保單位提供以下相關資料,由省勞動保障廳"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辦公室"進行資格確認后納入工傷統籌。
1、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薄;
2、企業按工傷人員對待的相關證明材料;
3、企業定期發放工傷待遇的有關證明。
以上資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查后退還企業,復印件由省社保局存檔。
(二)待遇復核。省社會保險局對老工傷人員進行待遇復核,確定相關待遇標準。在待遇復核時,工傷人員待遇計發基數以2003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300%為計發基數的上下限,傷殘津貼低于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待遇復核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2、參保單位2005年各月支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證明材料。需提供領取人簽字的領取證明和單位財務部門支付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查后退還企業,復印件由省社保局存檔。
(三)檔案建立。省社會保險局對納入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建立工傷職工管理檔案,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情況、資格確認資料、待遇復核資料等進行存檔。
(四)首批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后,有關工傷待遇由基金支付時間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實事求是,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對于按政策規定不能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部分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不得借機降低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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