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張人社字〔2011〕18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中、省、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60號)規定,結合張家口市實際,現就張家口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
(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2006年7月1日后發生并在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低于22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低于190元。
(二)生活護理費。屬于生活完全護理的調整為每月1275元,屬于生活大部分護理的調整為每月1020元,屬于生活部分護理的調整為每月765元。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待遇標準從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仍按調整前待遇支付渠道支付。
五、審核程序
用人單位應填寫《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調整審核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核表》(表樣附后),攜帶2009年《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調整審核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核表》或原享受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六、切實做好工傷待遇調整工作
這次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黨和政府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關心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各縣區和各有關單位要深刻認識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做好這次工傷職工待遇標準調整工作。
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張家口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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