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和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外地注冊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
二、對建設項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業人員流動性大,難以核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建設項目辦理參保。工傷保險費繳納數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和《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中中標價(含追加合同價款)的20%為基數(工資總額)乘以1.5%,由企業在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合同到期1 5日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實名制的原則建立職工參保備案制度,當企業職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人員名單。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三、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經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于以建設項目參保的工傷職工核定工傷待遇時,需要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按照受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五、建筑施工企業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后,應當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職工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
六、各級工傷保險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理。
七、此文件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beisheng/2013-12/5429.html
上一篇:承德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下一篇: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