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家口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張人社字〔2013〕1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中、省、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41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殘退出生產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下同)、生活護理費的傷殘職工和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退休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2011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因工全殘人員,只調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或退休費不列入這次調整范圍。
(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2006年7月1日后發生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殘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低于120元。
(二)生活護理費。屬于生活完全護理的調整為每月1507元,屬于生活大部分護理的調整為每月1206元,屬于生活部分護理的調整為每月904元。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待遇標準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從2013年2月起按調整后的標準發放工傷待遇,并補發2012年1-12月和2013年1月的增加額。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仍按調整前待遇支付渠道支付。
五、審核程序
用人單位應填寫《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調整審核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核表》(表樣附后),攜帶2011年《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調整審核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核表》或原享受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六、切實做好工傷待遇調整工作
這次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黨和政府全面貫徹十八大精神,努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關心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各有關單位要深刻認識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步調、統一標準,切實做好工傷職工待遇標準調整工作。
附件:1.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調整審核表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審核表
3.2012年調整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標準花名冊
4.2012年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花名冊
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張 家 口 市 財 政 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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