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非勞動關系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全面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我局制定了《青島市非勞動關系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障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工傷保險處。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分局
2021年6月17日
青島市非勞動關系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有效降低工傷風險和維護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勞動關系特定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特定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以下三類人員:
(一)實習、見習學生,包括與單位簽訂實習、見習協議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二)通過家政服務機構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非勞動關系勞動者;
(三)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兩委工作人員”),包括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為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包括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所辦企業、經營實體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所雇用的特定從業人員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兩委”)可以為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繳費所需資金由各用人單位或村(居)兩委負責,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的原則,用人單位可到現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雇用的特定從業人員辦理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村(居)兩委工作人員可由村(居)兩委作為參保單位在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也可由村(居)兩委所在鎮(街道)作為參保單位統一在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從業單位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村(居)兩委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時,用人單位應當與特定從業人員簽訂承諾書,并提供用工協議及身份證明等材料,承諾書內容包括特定從業人員知悉按本辦法單獨參加工傷保險不得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雙方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作出虛假承諾或者違反承諾事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實行工傷保險參保實名登記。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次日起生效,自辦理工傷保險減員手續時或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失效。
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在工傷保險關系生效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形的工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保險關系有效期之外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不適用工傷保險補繳的有關規定,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不予退費。
第八條 特定從業人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從業的,各用人單位和村(居)兩委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為其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其實際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致患職業病時的用人單位或村(居)兩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九條 特定從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形應當與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單位、行業類型、職業身份、實際從業活動等要素相一致。同一個從業人員的同一個事故或職業病不能重復認定工傷。
第十條 按本辦法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從業人員被認定工傷后,工傷醫療費(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間護理責任、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由特定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或村(居)兩委按照事先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鼓勵用人單位為特定從業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為特定從業人員提供更多保障。
第十二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后領取傷殘津貼的特定從業人員,又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其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特定從業人員,如申請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辦理工傷保險減員手續或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發,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如自愿書面申請不領取的,之后治療該工傷部位的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經審核同意到本市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四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工傷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其一領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村(居)兩委與其雇用的特定從業人員按照本辦法自愿選擇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和村(居)兩委為特定從業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單獨參加工傷保險且特定從業人員被認定工傷的,如果被依法確認雙方屬于勞動關系的,從業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制度統一、項目管理、經辦規范”原則,加強對參保人員實名制管理,具體的參保流程、經辦規則等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特定從業人員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適用本辦法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辦為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方式參保。
工程建設項目的從業人員仍按照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組織實施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基金風險防控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戶核算、基金劃撥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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