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發[2012]65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建立健全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際辦案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傷職工就工傷保險待遇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勞動者要求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糾正的,不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并給其造成損害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
第三條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
第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臺地區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等手續,與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后發生爭議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以其應休而未休年休假,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如果勞動者主張不同意次年補休且要求用人單位按日工資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工亡待遇爭議時,工亡職工近親屬范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如工亡職工近親屬中有既不愿參加仲裁活動,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其為第三人;已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簡易合同具備勞動合同基本事項并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已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但未與勞動者本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繼續用工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第十條 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履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要求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同時以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凡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和《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黑人社發[2011]132號)第九條規定應當作出終局裁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無論申請人是否提出終局裁決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終局裁決。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執行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等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ilongjiangsheng/2013-1/4162.html
上一篇:黑龍江省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下一篇:黑龍江省關于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