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要求,決定對我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F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已經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調整時間: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一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三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
2.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調整到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 、30%。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其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近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3元;鰥寡孤獨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再增加25元。
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標準。
三、調整待遇的資金渠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事宜
(一)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給予支付。
(二)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文章來源: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時間:2017-12-08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ilongjiangsheng/2017-12/7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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