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于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黑人社規〔2019〕5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我省相關政策規定,為更加高效地服務我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依法保障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工傷保險權益,現就推動我省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服務等市場主體活動,并依法由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保范圍的,應在注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二、繳費方式
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可以采取工傷保險按月、季、半年、年等靈活申報繳費方式參保。按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本人工資高于市(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低于市(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可按照不低于市(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參保服務
(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通過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對傷情較重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可采取上門服務方式,在規定時限內盡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網上申報等方式及時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新增人員應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待遇保障
(一)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參加工傷保險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注銷前,應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躉繳及預留相應費用后,將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待遇,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參加工傷保險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五至六級工傷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時,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可以選擇不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舊傷復發的工傷醫療及其輔助器具配置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推動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是發展我省農業農村經濟,加快實現我省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社會保障全覆蓋的總體要求,有利于培育壯大我省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發展,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兜底保障作用。
(二)加強溝通協調,做好調查摸底。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協作溝通機制。積極同本級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對本轄區內所有運營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基本情況做好調查摸底,做好信息保障工作,共同推進新型農業經營組織參保工作實施。
(三)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工傷預防。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調動所轄縣(市)相關部門利用春耕秋收時節,共同深入農業經營組織車間大棚、農田菜地,鼓勵農業經營組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向從業人員面對面宣傳講解工傷保險政策,普及工傷預防、安全生產等相關常識,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從業人員因工傷致貧、因工傷返貧。同時鼓勵有條件、有意愿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為從業人員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各地可結合農業經營組織管理與經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關于農業地區合作經營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黑人社函〔2015〕3號)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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