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標 題】:關于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通知
【發 文 號】:豫勞社工傷〔2005〕14號
【發布日期】:2005-09-13 10:38:44
【實施日期】:2005-09-13 10:38:44
關于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委(建設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同時也是人身傷亡事故多發的行業。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建筑業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企業工傷和意外傷害風險,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建筑業職工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
二、建筑施工企業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三、加大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業盡快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四、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地為建筑施工企業所有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認真審核繳費基數,建立繳費數據庫,及時支付工傷(亡)人員的傷殘待遇。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開工程項目的管理,在辦理開工手續前,必須按規定先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方可辦理監督手續和頒發施工許可證。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得開工。
六、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建筑施工企業做好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省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在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具體條件時,要嚴把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關。沒有參保的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積極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全員參保。要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進行監督。對于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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