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文號】:豫人社工傷[2010]5號
【成文時間】:2010-09-27【主題詞】: 社會保障 工傷保險 老工傷 市級統籌 通知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快實現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年底前基本解決老工傷問題,基本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工作目標。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快推進解決我省老工傷問題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加快推進解決河南省老工傷問題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實現年底前基本解決老工傷問題,基本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工作目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老工傷問題和提高統籌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老工傷問題是制度轉軌遺留的歷史問題,是工傷保險工作中多年懸而未決的一大難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老工傷問題解決,溫家寶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將全國130萬名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目標。我省高度重視老工傷問題解決,2007年就開始探索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目前,全省已將參保單位5.8萬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參保單位老工傷問題已得到有效解決,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煤炭等特殊行業歷史遺留的老工傷人員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引發了大量的矛盾和爭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亟待加以解決。
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明確規定,也是郭庚茂省長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工作目標。目前,我省普遍仍實行縣級統籌,統籌層次低,抗風險能力差,保障能力弱。個別縣(市、區)的工傷保險基金常常不足支付當期發生事故的費用,更無力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待遇。因此,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實現市級統籌,擴大基金統籌規模,不僅有利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斷提高,更有利于減輕財政負擔和促進老工傷問題的妥善解決,對建立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將發揮積極作用。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老工傷問題和提高統籌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和諧發展。
二、加快推進老工傷問題解決
(一)老工傷人員范圍。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亡),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2、原用人單位已撤銷或破產,撤銷、破產時未按政策進行安置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老工傷人員中,不包括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老工傷人員待遇標準。
老工傷人員待遇堅持“老待遇老辦法、新待遇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按待遇發生時的政策和標準執行。
(三)資金來源和支付渠道。
1、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納入統籌管理后發生的費用,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新參加工傷保險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負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參保前因工負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由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補繳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后,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參保繳費的,免收滯納金。
3、煤炭、非煤礦山等老工傷人員集中的特殊行業及現已撤銷或破產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且未按政策規定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財政、用人單位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三、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一)工作目標。
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指在省轄市全市范圍內實現“六統一”: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統一基金管理,實行全市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二)時間要求。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市做好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的前期準備工作;2010年11月30日前,各市全面啟動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三)實施步驟。
1、前期準備。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參保職工數據庫;對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對暫收、暫付款和欠費進行全面清理,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基金要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2、財務審計。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協助市審計部門做出審計結論。
3、移交銜接。各市應當明確移交項目,規范移交程序,辦好移交手續,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平穩過渡。
(四)管理職責。
1、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承辦全市工傷保險經辦各項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辦理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2)負責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負責審批和支付全市工傷保險待遇;
(4)編制統籌地區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5)按規定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2、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本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各項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辦理本縣(市、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2)負責本縣(市、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審批;
(4)負責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5)配合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6)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統籌辦法。
1、基金管理。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同意后的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市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收入戶籌集的工傷保險基金及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及時轉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應做到月末無余額。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實際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后,由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撥到市及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應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2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市級審計部門審計后,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繼續收繳。
各市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并按規定上解省級儲備金。當統籌地區出現重大工傷事故,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先行墊付,再申請省級儲備金調劑。
2、基金征繳。市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費率按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執行。
每年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擴面征繳的目標任務,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分解確定。
3、工傷認定。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原則上統一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委托縣(市、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4、勞動能力鑒定。各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仍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日常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5、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審批可實行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老工傷問題和市級統籌工作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關乎社會穩定大局。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健全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落實各項業務經費,切實建立目標責任制,把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加強跟蹤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目標任務順利完成,促進我省工傷保險工作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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